2007年4月,陳某以北京某服裝公司天津地區總經銷商的名義與張某簽訂了“××品牌服飾折扣店”的《合同書》,陳某授權張某在天津市河東區某區域開辦“××品牌折扣店”。2007年5月18日,陳某與案外人在距離張某經營的“××品牌折扣店”不足300米處,開設相同的店鋪。張某認為陳某的行為構成違約,要求北京某服飾公司對此事予以解決,北京公司認為陳某是公司在天津市的總經銷商,具有區域壟斷經營權、區域招商自治權和區域經營管理權;北京公司與陳某之間不存在隸屬和投資關系,張某的事情應該由張某自己與陳某協商處理。后張某以陳某、北京某服裝公司為共同被告,將二者告上法庭。張某認為,陳某作為北京某服裝公司的代理商,有權代表北京服裝公司對外簽訂合同,其與陳某的合同實際上是與北京服裝公司簽訂的,要求解除與北京服裝公司的加盟合同,并要求北京服裝公司支付違約金2萬余元。
后天津市河東區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了原告張某的訴訟請求。
本案涉及兩個問題:第一,陳某在與張某簽訂合同后,又在相同區域內授權他人開設相同的加盟店,對張某來說是否構成了違約?第二,陳某與北京某服裝公司之間是否存在代理關系?與張某對應的合同主體是陳某還是北京服裝公司?在這里,筆者僅就第二個問題發表一些個人看法。
筆者認為,特許經營與代理是兩種不同的商業模式,特許經營不是代理。特許經營的雙方不是本人和代理人的關系,受許人不能以特許人的名義進行經營,也不代表特許人進行經營,同時其經營結果、風險與法律責任通常也完全由自己承擔,這與代理是根本不同的。在特許經營中也存在商品的銷售關系,但通常是特許人和受許人之間的分銷關系,而不是代理關系。受許人通過銷售特許人的商品獲得差價利益,而不是獲得傭金。具體來講,特許經營與商事代理的區別表現在:
(1)對外活動的名義不同。在特許經營法律關系中,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被特許人以自己的名義對外開展經營活動;而在商事代理中,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義對外開展經營活動。這是特許經營與商事代理最根本的區別所在。
(2)法律后果的歸屬不同?;谏鲜龅谝稽c內容,被特許人在其經營過程中產生的任何法律后果由其自己承受,與特許者無關。從特許經營的實踐來看,雙方會在特許經營合同中明確約定,被特許人不是特許者的代理人,二者不具有任何隸屬、投資等法律關系。而在商事代理關系中,商事代理產生的法律后果是由委托人承受的,與代理商無關。
(3)法律關系客體不同。在特許經營法律關系中,其客體就是特許權。特許權內容為:一是為特許人所擁有的知識產權,被特許人基于特許合同而獲得使用權;二是被特許人基于特許經營合同而獲得特許人產品在當地的獨家經營權;三是特許人對被特許人在特許經營活動中提供的營業指導、培訓等服務。而商事代理關系中,其客體為代理商的代理行為,它不涉及買賣關系和知識產權的許可使用等問題。
(4)支付報酬的方向不同。在特許經營中,被特許人取得了特許者的特許經銷權,故應向特許者支付相應的費用;而在商事代理中,代理商向委托人提供了代理服務,因此而由委托人向代理商支付一定的傭金作為報酬。
綜上所述,在本案中,陳某作為北京某服裝公司在天津市的總經銷商,享有北京服裝公司產品在天津市的獨家經營權和招商權,但是二者不存在任何隸屬和投資等法律關系,陳某以自己的名義(也只能以自己的名義)與張某簽訂了加盟合同,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由陳某來承擔,與北京某服裝公司無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