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特許經營就是特許人將自己所擁有的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以合同形式許可被特許人,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是特許經營中最核心的部分,其中作為企業品牌載體的商標、商號是特許人必須擁有的經營資源,因此,加強商標、商號的保護對特許人來說尤為重要。特許人如何保護自己所擁有的商標、商號,我總結了以下幾個方面:
一、依法注冊,這是保護商標、商號的第一步
《商標法》第七章規定了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第五十一條規定“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四)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五)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第五十三條規定:“有本法第五十二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并可處以罰款。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第五十四條規定:“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特許人申請注冊商標后,如果發現有《商標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侵犯自己注冊商標專有權的情形,應當及時通過行政方式向工商管理部門反映請求查處,或以司法方式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自身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
二、依法申請注冊商標后,進一步加強對商標的保護是十分有必要的
特許經營除了注冊自己的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同時還可注冊與主商標近似的商標,以防止他人假冒自己的商標。如著名的娃哈哈企業,不僅注冊了“娃哈哈”商標,還注冊了“哈哈娃”、“哈娃娃”等近似商標,使圖謀仿名牌者無空可鉆;特許人還可以注冊與主商標類別相關的其他類別,例如特許人從事的是餐飲行業,除了注冊43類的餐飲服務類別外,還可以注冊29類的食品類別以及30類的調味品類別;特許人的市場占有率和銷售網點擴大時,應盡快申報馳名商標。因為自馳名商標認定之日起,他人將與該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眾誤認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核準登記;已經登記的,馳名商標注冊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兩年內,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撤銷。為此,企業應保管好有關資料,以便申報用。如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的資料、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可以證明該商標馳名的其他資料等。
三、特許人與被特許人簽訂特許經營合同后,應當對加盟店名稱進行規范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條例》規定,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分支機構,其企業名稱綴以“分公司”、“分廠”、“分店”的字樣。也就是說,凡是有“分公司”、“分廠”、“分店”字樣的企業,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總廠、總部承擔。目前,國內眾多特許經營企業的加盟連鎖店均冠以分店字樣,這對于特許總部來說存在很大的風險,一旦加盟連鎖店出現糾紛,總部就可能承擔民事責任。雖然,被特許人是獨立經營,自負盈虧的經營主體,但是對第三人來說,判定企業是否是分支機構是靠企業的名稱來判斷的,一旦企業標明“分公司”、“分廠”、“分店”字樣,總公司、總廠、總部就應對分支機構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即使總公司、總廠、總部和分支機構在合同中約定分支機構獨立承擔責任也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曾經就出現過一些特許經營總部因加盟商冠以分店名稱而遭受巨大損失的情況。因此,作為補救措施,特許經營總部對加盟連鎖店名稱予以規范,并重新簽定特許經營合同、重新辦理工商登記、重新刻制公章、重新簽定房屋租賃合同,同時更換門頭及其他帶有分店標志的物品。(以上內容摘自互聯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