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招商加盟合同中一般都有保證金條款,即特許人簽訂加盟合同時,收取被特許人一定數額的保證金,實踐中,特許人與被特許人經常就該保證金產生糾紛,那么,該保證金是什么性質?筆者認為,這還要從合同對該保證金約定的具體內容著手分析。有的招商加盟合同這樣約定,“乙方(被特許人)向甲方(特許人)繳納2萬元保證金,合同期內如果乙方無損害甲方品牌名譽及違反合同相關條款的行為,合同終止時保證金全部返還”。根據該約定,特許人收取的保證金應為質押擔保,因為從條款約定上分析,如無違約行為,保證金予以退還,保證金是為了擔保合同全面履行(當然只是擔保被特許人全面履行義務)的一個擔保債權。還有的招商加盟合同約定,“乙方繳納保證金兩萬元,每累計進貨達兩萬元,返還保證金一千元,直至返完為止;乙方年累計進貨量達到十六萬元,甲方將乙方剩余保證金全部返還”。該保證金本身的性質不好認定,但對保證金的繳納與返還應為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特許人和被特許人主要爭議集中在合同期滿后,未能返還的保證金是否應該退還被特許人?
筆者認為,如果保證金為質押擔保,那么合同期滿后,被特許人沒有違約行為的應該退還,大家對這一法律關系及法律后果沒有太大爭議;如果保證金返還被附條件,則合同期滿后未能返還或沒有返完的保證金也應該退還被特許人。對后一情況,我在此闡述一下己見。首先,根據合同約定,該保證金并不屬于特許人所有,只是被特許人向特許人繳納的一定款項,不屬于質押擔保(擔保要有為保證履行合同債權的意思表示),合同中對保證金沒有約定最終的處理結果,即并沒有對被特許人達不到返還條件的法律后果或合同期內沒返完的、合同期滿后如何處理作出約定。其次,占有保證金的依據喪失。合同有效期內,保證金的返還受合同的制約,應按照合同約定根據進貨量逐步返還保證金;但是在合同中并沒有約定必須在合同期限內將保證金全部返完,合同中也沒約定合同期滿以后,未返還或沒有返完的保證金如何處理,所以,保證金就不再受合同的約束。況且,由于合同已經失效,被特許人已不可能再通過履行合同來收回保證金。雖然是附條件的民事行為,但是,僅僅代表在合同期限內約定條件未成就,合同中也沒有約定未達到成就條件將如何處理保證金,所以,合同失效后,所付條件已經不存在了,如果再以合同約定的條件不成就為由駁回被特許人的訴訟請求顯然不合適。占有保證金的依據喪失,仍然占有則構成不當得利。再次,該保證金沒有對價,如果不予返還,被特許人又不續訂合同或者特許人不與被特許人續訂合同,那么保證金可能喪失了一切收回途徑,這樣對于被特許人顯失公平。
第四,保證金并不歸特許人所有,也沒有對價,返還后,對于特許人不存在任何損失。所以基于上述四點原因,合同期滿后,保證金應該返還被特許人。
此類合同的突破口就在于合同中并沒有對合同期滿后保證金的最終處理作出約定。其實,我們深析此條款,雖然約定合法,但不難看出該條款是一條隱性條款。被特許人訂立合同時一般很難繞過這個彎來。我們來計算一下,按照上述條款約定,要想在合同期內收回全部保證金則至少要進40萬元的貨物,達不到的無法收回保證金,在一個合同期內無法全部收回的,為了保證金可能還需要續訂合同,再通過履行合同達到進貨量,才能全部收回,這實際上成了一個算數游戲。被特許人只有不斷進貨達到一定的量,不管自己當地市場是否需求或者合同期滿后,不得不再與特許人續約,繼續進貨累計達到約定的進貨量,才能收回保證金,這不免有強迫交易之嫌。當然,這個算術問題并不復雜,被特許人作為一名完全行為能力人,作為一名欲從事經營活動的商事主體,也理應對行業有個考察和預期判斷,結合當地市場需求、消費者的購買力和銷售行情,綜合分析是否能夠達到如此大的進貨量。他們之所以疏忽,
一、條款比較隱性;
二、受特許人宣傳、介紹所吸引,更多的精力是看產品、聽宣傳,重點并不在于合同的條款內容,等考察完了,簽訂合同只是一個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