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稅務登記要求和程序
(1)應提交的資料。納稅人在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應根據不同情況,提供下列有關證件或資料:
•營業執照。
•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
•銀行賬號證明。
•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合法證件。
•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合法證件和資料。
(2)稅務登記程序。主要應注意以下兩種情況。
•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由納稅人,即加盟店受許人主動向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登記報告,并出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工商營業執照和有關證件,領取統一印制的“稅務登記表”(一式三份),如實填寫有關內容,經加蓋印章后作為登記申報,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審核“稅務登記表”,填發“稅務登記證”。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申請登記報告、稅務登記表、工商營業執照及有關證件審核后,即可準予登記,并發給納稅人稅務登記證。
加盟商在領到稅務登記證之后,應懸掛在營業場所,亮證經營。經營活動須到外縣(市)進行的,必須持所在地稅務機關填發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
由于稅務機關對稅務登記證件實行定期驗證和換證制度,加盟商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持有關證件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驗證或換證手續。
另外,根據((稅收征管法》和《征管法實施細則》的規定,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受許人,除應依法進行稅務登記外,還應當自義務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代扣(收)稅登記,領取代扣代繳或代收代繳憑證。
(3)變更或重新登記。特許加盟企業在改組、合并、分立、轉業情況下,需要進行稅務變更或重新登記。
變更稅務登記。納稅人在辦理稅務登記之后,如果發生變更單位名稱(或個人姓名);改變所有制形式或隸屬關系、經營地址;改變經營方式、經營范圍或改變開戶銀行及賬號的,均應自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天內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重新登記。納稅人在辦理稅務登記后,凡發生納稅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轉營其他行業;納稅人在生產過程中改組;在生產經營中分設機構;納稅人發生生合并的;納稅人在生產經營中聯營而立新的納稅單位的,納稅人應在變化發生之日起30天內持有關證件和相應批準文件到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重新登記。
•辦理變更、重新登記的注意事項。特許加盟企業辦理轉業、合并、分設、聯營或營業地遷出原登記稅務機關管轄內的,在變更稅務登記前,應在原登記機關及時注銷稅務登記,同時結清應納的稅款、滯納金、罰款,清理使用的發票和繳稅繳款書。對未使用的發票,由特許加盟企業填列清單將發票種類、名稱、起止號碼、冊數如實填寫清楚,一式兩份,納稅人和稅務機關各持一份。
2、納稅申報
(1)納稅申報的基本程序。((稅法》規定,納稅人無論有無應稅收入和所得,扣繳義務人無論有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都必須在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內,或者在當地主管稅務機關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在規定的期限內,到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按規定報送有關資料。但納稅人(不包括扣繳義務人)由于各種客觀原因親自到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有實際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也可以郵寄申報,郵寄申報以寄出地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2)納稅申報內容。納稅申報的主要內容在納稅申報表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中載明,包括:
•稅種、稅目。
•應稅項目或者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額。
•適用稅率或單位稅額。
•計稅依據。
•扣除項目及標準。
•應納稅額或者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額。
•稅款所屬期限。
•其他。
(3)應提交的有關證件、資料。特許加盟企業辦理納稅申報時,還應根據不同情況,相應提交下列有關證件、資料。
•財務、會計報表及說明材料。
•與納稅關的合同、協議書。
•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
•境內或境外公證機構出具的有關證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