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不具備特許經營資質和經營資源,無良企業也是挖空心思設計加盟合同名稱及內容,想打法律的“擦邊球”,規避國家特許經營法律規定,從而以“合法”的形式騙取加盟商的加盟費及相關費用,這在餐飲加盟尤其是小吃類加盟行業中表現的非常突出。
目前這些企業的一種慣用手法是:設計兩份合同,一份是服務協議書;另一份是項目標識使用協議。
服務協議的大致內容是為加盟商提供項目運營培訓指導,收取運營指導培訓費,并在合同中注明所有培訓指導均是建議性的,服務方(特許企業)不干預或參與加盟商的經營活動,亦不對加盟商的經營體系、財務管理體制、經營管理體制、經營理念等具有任何控制力。而項目標識使用協議,更是明確注明授權加盟商“免費”使用項目標識。合同通篇未提“加盟”或“特許經營”的字眼。
很多加盟投資人根本不重視對加盟合同的審查,一旦產生糾紛,與企業進行爭論時,這些無良企業會“理直氣壯”、“ 斬釘截鐵”地說:“你看清楚了,我們簽的合同是項目培訓服務,并不是特許加盟,培訓結束我們的服務就算完成了,你說的那些特許加盟法律規定對我們無效!”這些加盟商這時才想起自己的合同,一看真的就慌了!很多加盟商也因此放棄了法律維權的想法,被無良企業“牽著鼻子走”了!
有些加盟商不甘心,將這類企業的非法特許經營行為投訴至商務部門。然而,一些地方政府部門由于對特許經營法律法規欠缺了解,竟然將此類“加盟”行為列為一般服務合同范疇,不認為是特許經營合同。參見南京市人民政府【2018】寧行復第13號行政復印決定書。這更讓被騙加盟商感到絕望!
這類以“培訓協議”做加盟的行為真的就可以規避法律規定嗎?當然不行。司法的最終裁判權掌握在法院手里。近日,南京中院和南京鐵路運輸法院均下達多份關于這類合同性質認定的裁判文書,一致根據合同的整體內容認定該類合同屬于特許經營合同,并依照特許經營法律規定進行處理。如:張燕、林真、李新等加盟商與南京榮世聯創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特許經營合同糾紛系列案,最終都被確認為特許經營合同,不僅加盟商的合法權益在訴訟中得以維護,而且榮創公司還將因為缺乏特許經營資質面臨商務部門的行政處罰。
所以說,法網恢恢疏而不漏,說的是有道理的。作為企業來說,與其想方設法鉆法律空子,不如腳踏實地,誠信做經營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