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經營合同中未約定冷靜期條款,被特許人是否能行使任意解除權?
時間:[2019-07-09]????來 源:未知???? 作 者:特許經營第一網??點擊:
特許經營合同中未約定冷靜期條款,被特許人是否能行使任意解除權?這個問題主要由司法實踐存在兩種沖突的觀點導致的。
一種觀點認為,既然《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了特許經營合同中必須要約定冷靜期內的任意解除權,如果實際的特許經營合同未作出約定,那被特許人就不享有冷靜期內的任意解除權;另外一種觀點認為,根據《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精神,即使雙方未對任意解除權作出約定,被特許人也享有任意解除權。
從法院的判例來看,法院堅持的觀點是未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約定任意解除權,被特許人依然擁有任意解除權,只是如果被特許人已經開始實質履行合同即喪失任意解除權,至于什么情況下被特許人算實質履行了合同由法院裁量。



